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的温馨提示

导读尊敬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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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事项提示如下:

一、深圳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属于其任职受雇员工的扣缴义务人,均需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支付所得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所得数额、扣缴税款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即凡是有支付个税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均需要进行明细申报,比如支付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工资薪金,也需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属于征管法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情形,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四、部分企业未办理扣缴个税登记和个税税种认定,在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前可到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个税登记”模块自行完成。

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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