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财税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快来了解!
导读9月天高气爽,新政新风,快随小编一同来学习下在9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新政策吧! 1、跨境应税

9月天高气爽,新政新风,快随小编一同来学习下在9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新政策吧!
1、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2、房屋中介可代开增值税发票。
3、税务师事务所登记新规施行。
4、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施行。
9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9月1日起房屋中介可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相关链接: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登记新规9月1日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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