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E站通商事登记业务负责人 违规办理企业事务 收好处费百万余元
导读前海E站通商事登记业务负责人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此案昨二审开庭

前海E站通商事登记业务负责人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此案昨二审开庭
违规办理企业事务 收好处费百万余元
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陆某钊与市企业注册局前海E站通窗口负责人曹某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对加快办理的企业按不同“标准”收1000-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并按约定每周将好处费私下送给曹某。两人合作长达两年。曹某因受贿罪被南山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昨日,两名被告曹某、陆某钊依次出庭受审。曹某向检察机关的供述显示,她到前海E站通大厅上班后,陆某钊打电话给她,问手上有一些前海的材料能否找她办理。2013年11月初的一天,陆某钊突然来窗口找她,递了一些材料,她看属于正常程序就受理了。“陆悄悄对我说帮我快点批,第二天我就帮他审批过了。后来陆又找我帮几次忙,我都帮他比较快审批了。”
因为曹某的帮忙,陆某钊提出希望长期合作。陆某钊表示,“加快办理的按照每个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好处费,如果是需要进行企业类型变更等复杂情况的就按每个企业2000元的标准给好处费”。对此,曹某没有正面表态,但她收下了陆某钊递给她的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
此后,曹某便接受了二人这种合作模式,并按周“结算”,陆某钊会每周按其帮忙的次数给她送现金。
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就是按上述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帮陆某钊违规办理相关企业商事登记的审批手续,并多次收受陆某钊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34万元。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但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曹某上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受贿金额上,她表示,对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134万元,是因为当时纪委工作人员告诉她,陆某钊供述自己行贿是150万元,她的供述应当尽量向这个靠拢。
对此,陆某钊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供述的行贿150万元也是按平均每天的业务来算总数,并不准确,曹某实际受贿金额可能低于这个数值。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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