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16)0105粤民初9651号
导读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太仲信用卡纠纷一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太仲信用卡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105粤民初9651号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太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太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6)0105粤民初96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本金48196.66元、利息1370.17元、滞纳金3404.1元及从2016年8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的5%按月计收)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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